安徽省藥監局:明確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申報工作程序及要求
4月15日,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制定技術要求(試行)》、《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標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報資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制定技術要求(試行)》、《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標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報資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爲規範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的質量標准研究,明確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申報工作程序及要求,我局組織起草了《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制定技術要求(試行)》和《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標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報資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若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4月22日前,書面或通過電子郵件反饋。
聯系電話:0551-62999283;郵政編碼:230051;通訊地址:合肥市馬鞍山路509號省政務大廈C區214室;電子郵箱:1326631745@qq.com
附件: 1.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制定技術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doc 2.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標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報資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doc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1
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制定技術要求(試行)
(征求意見稿)
爲滿足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的臨床使用需求,規範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的標准研究,體現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的特點,參照國家藥監局《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制定的技術要求》,結合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産業實際,制定本規範。
一、基本要求
中藥配方顆粒是由單味中藥飲片經水加熱提取、分離、濃縮、幹燥、制粒而成的顆粒,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按照中醫臨床處方調配後,供患者沖服使用。
(一)具備湯劑的基本屬性
中藥配方顆粒的制備,除成型工藝外,其余應與傳統湯劑基本一致,即以水爲溶媒加熱提取,采用以物理方法進行固液分離、濃縮、幹燥、顆粒成型等工藝生産。
(二)符合顆粒劑通則有關要求
除另有規定外,中藥配方顆粒應符合《中國藥典》現行版制劑通則顆粒劑項下的有關規定。根據各品種的性質,可使用顆粒成型必要的輔料,輔料用量以最少化爲原則。除另有規定外,輔料與中間體(浸膏或幹膏粉,以幹燥品計)之比一般不超過1:1。
(三)符合品種適用性原則
對于部分自然屬性不適宜制成中藥配方顆粒的品種,原則上不應制備成中藥配方顆粒。
二、研究用樣品及對照物質的要求
(一)研究用樣品
研究用樣品應具有代表性,所用中藥材産地應覆蓋品種生産擬采用中藥材的道地産地或主産區,每個中藥材産地的樣品不少于3批,並對樣品批次數量從産地環境條件、質量水平等方面的代表性進行合理評價,至少應收集15批以上中藥材樣品,經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鑒定合格後,制成中藥飲片和“標准湯劑”。其中至少有3批應達到商業規模的量,以滿足備案用樣品的要求。樣品保存應符合各品種項下的貯藏要求。所有樣品均應按要求留樣。
(二)對照物質
標准制定應使用國家法定部門認可的對照物質(包括對照品、對照提取物和對照藥材)。若使用的對照物質是自行研制的,應按照相關要求向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報送相應的對照物質研究資料和對照物質實物樣品。
三、原輔料要求
(一)中藥材
供飲片生産用中藥材應符合現行版《中國藥典》、其他國家標准或《安徽省中藥材標准》等省級中藥材標准中的相關規定。應固定基原、采收時間、産地加工方法、藥用部位等並說明選擇依據。其中,同時收載在安徽省中藥材標准與其他省份中藥材標准中,具有相同基原的品種,應優先執行安徽省中藥材標准。
(二)中藥飲片
1.供中藥配方顆粒生産用飲片應符合現行版《中國藥典》、其他國家標准或《安徽省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等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範中飲片相關要求及炮制通則的規定,其中安徽省中藥飲片炮制規範和其他省份中藥飲片均有收載的同名品種,應優先執行安徽省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的要求。企業應結合中藥飲片實際質量情況和工藝控制水平制定企業內控標准及關鍵控制指標,並提供三批檢驗報告書。
2.應明確中藥飲片炮制方法及條件,明確關鍵生産設備、規模、收率及輔料、包材、包裝、貯藏條件等,說明相應的生産過程質量控制方法。
(三)提取用溶媒
中藥配方顆粒提取用溶媒爲制藥用水,不得使用酸堿、有機溶媒。
(四)藥用輔料
供中藥配方顆粒生産用輔料應符合藥用要求,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性文件、來源、質量標准、檢驗報告書及選用依據。
(五)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應符合藥用要求,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性文件、來源、質量標准、檢驗報告書及選用依據,必要時應進行相容性研究。
四、標准湯劑要求
中藥飲片是中醫藥發揮臨床療效的重要藥用物質,其安全性、有效性已得到廣泛認可,其習用方式以湯劑爲主。單味中藥配方顆粒是單味中藥飲片的水提物,爲使中藥配方顆粒能夠承載中藥飲片的安全性、有效性,需要以標准湯劑爲橋接,該標准湯劑爲衡量單味中藥配方顆粒是否與其相對應的單味中藥飲片臨床湯劑基本一致的物質基准。標准湯劑中的“標准”主要涵蓋了投料中藥飲片的道地性、提取工藝的統一性及質量控制的嚴謹性。
研究表征標准湯劑,需由不少于15批有代表性的原料,遵循中醫藥理論,分別按照臨床湯劑煎煮方法規範化煎煮,固液分離,經適當濃縮制得或經適宜方法幹燥制得後,測定其出膏率、有效(或指標)成份的含量及轉移率等,計算相關均值,並規定其變異可接受的範圍。中藥配方顆粒的所有藥學研究均須與標准湯劑進行對比。
(一)研究表征標准湯劑用原料
供研究表征標准湯劑的原料包括中藥材及其中藥飲片,除應符合上述“研究用樣品”的要求和“原輔料要求”外,其中藥飲片規格應與《中國藥典》一致。
(二)研究表征標准湯劑用湯劑的制備
由單味中藥飲片制備其湯劑,包括煎煮、固液分離、濃縮和幹燥等步驟,應固定方法、設備、工藝參數和操作規程。
1.煎煮
在充分研究古今文獻的基礎上,考慮中藥藥性、藥用部位、質地等因素,並參照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範》(國中醫藥發〔2009〕3號),固定前處理方法、煎煮次數、加水量、煎煮時間等相關參數進行煎煮。煎煮用設備不做統一規定(但不得使用連續回流提取設備),實驗報告和申報資料中應注明設備名稱及型號。建議每煎使用中藥飲片量一般不少于100克,花、葉類等中藥飲片可酌減。
(1)前處理:待煎中藥飲片應符合現行版《中國藥典》規格的相關要求,還應參考傳統經驗對中藥飲片進行必要的處理。例如,視中藥飲片質地按中藥調劑“逢殼必搗,逢籽必破”等要求對中藥飲片進行搗碎或破殼的處理,其中破殼率應不低于90%。
(2)浸泡:待煎中藥飲片應當先行浸泡,浸泡時間應根據中藥飲片的質地確定,一般不少于30分鍾。
(3)煎煮次數:每劑藥一般煎煮兩次。
(4)加水量:由于中藥飲片的質地和吸水率相差較大,應根據不同的中藥飲片確定加水量。加水量一般以浸過藥面2厘米—5厘米爲宜,花、草類中藥飲片或煎煮時間較長的中藥飲片可酌量加水。
(5)煎煮時間:煎煮時間應當根據藥性及功能主治確定。一般煮沸後再煎煮30分鍾;解表類、清熱類、芳香類藥物不宜久煎,煮沸後再煎煮20分鍾爲宜;質地較硬的中藥飲片可適當延長煎煮時間;滋補類中藥飲片先用武火煮沸後,改用文火慢煎約60分鍾。第二煎時間可適當縮短。
中藥飲片藥性、功效、質地及吸水性差異較大,當上述參數無法滿足《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範》的要求時,應酌情加減,並提供數據參數。
2.固液分離
(1)分離:應趁熱進行固液分離,濾材目數應在100目以上,要固定方法、設備、耗材和條件。
(2)混合:將兩煎藥液混合,備用。
3.濃縮和幹燥
上述煎煮混合液,一般經濃縮制成規定量的浸膏或經適宜的幹燥方法制成幹燥品。濃縮可采用減壓濃縮方法進行低溫濃縮,溫度一般不超過65℃。幹燥采用冷凍幹燥或適宜的方法幹燥,以保證其質量的穩定和易于溶解及免加輔料。
(三)標准湯劑的表征與應用
標准湯劑的表征,需用至少以下3個參數。
1.出膏率:以幹膏粉計算浸膏得率及標准偏差(SD)。均值加減3倍SD(或均值的70%—130%)爲出膏率的允許範圍。
2.有效(或指標)成份的含量及含量轉移率:制定有效(或指標)成份的含量測定方法,測得各批次標准湯劑中有效(或指標)成份的含量,計算轉移率和標准偏差。轉移率可接受的範圍爲均值加減3倍SD(或均值的70%—130%),根據含量測定得到的有效(或指標)成份的含量,確定含量限度及範圍。
對于中藥飲片標准中規定有揮發油含量測定項目的以及中醫臨床處方規定“後下”的含揮發油成份的中藥飲片,其煎煮液應采用適宜的揮發油含量測定方法測定煎煮液中揮發油含量。
3.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建議采用液相或氣相色譜法,比較主要成分色譜峰的個數,規定其相對保留時間等(計算方法另行規定)。用相似度評價軟件生成標准湯劑對照特征圖譜,並標注其樣品濃度(每毫升相當于多少克飲片)。當對照特征圖譜相對保留時間難以滿足要求時,可用對照藥材、對照提取物或多個對照品爲隨行對照,規定應與隨行對照的保留時間一致。
中藥配方顆粒所有藥學研究,包括工藝參數確定、質控方法和指標選擇、限度制定等,原則上應以標准湯劑的上述三個參數爲依據進行對比研究。鼓勵采用指紋圖譜表征標准湯劑。
五、生産工藝要求
(一)生産工藝研究
1.工藝合理的評價指標
中藥配方顆粒生産工藝研究應以標准湯劑爲對照,以出膏率、主要成份含量轉移率、指紋圖譜或特征圖譜的一致性爲考察指標,對原料、中間體及成品制備過程中的量質傳遞和物料平衡進行全面研究,確定各項工藝參數。
2.提取
參照標准湯劑制備工藝放大至商業規模。應對影響質量的主要工藝參數進行研究與評價。明確提取用中藥飲片切制(破碎)規格、提取方法、提取溫度、加水量、提取次數等主要參數。
對于中藥飲片含揮發油且其傳統煎煮需後下的,商業規模生産時可先行提取揮發油,然後按“標准湯劑”中揮發油含量轉移率範圍,計算出揮發油加入量,按比例重新加入。
3.固液分離
對所選用固液分離方法、設備參數進行考察,確定技術參數。
4.濃縮
對所選用濃縮方法、溫度、真空度等進行考察,明確對考察指標的影響,確定技術參數。
5.幹燥
對所選用幹燥方法、設備及其工藝參數進行考察,明確對考察指標的影響,確定技術參數。若幹燥過程中需要使用輔料,應對輔料的種類及用量進行考察,確定輔料品種及最小用量。
6.成型
應進行制劑處方和成型工藝研究,包括輔料的種類和用量、制粒方法、幹燥方法、設備及其技術參數、成品得率、包裝材料等,明確輔料的種類、用量和各項工藝參數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
制劑處方可適當加入輔料進行調整,以保證建立統一固定的顆粒與中藥飲片折算關系,方便臨床調劑,並考慮輔料使用量最少化,除另有規定外,輔料與中間體之比一般不超過1:1。
7.生産工藝的確立
根據提取、固液分離、濃縮、幹燥和成型工藝研究結果,建立中藥配方顆粒生産工藝,明確各項工藝參數,制定放大生産方案。
(二)生産試驗與過程控制
根據放大生産方案,進行3批以上中藥配方顆粒生産試驗,根據商業規模試驗或驗證批次數據,結合研發試驗批次數據綜合評價,確定各項生産工藝參數,明確生産過程質控點及控制方法,建立生産工藝規程。
(三)中間體要求
在制備中藥配方顆粒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中藥材制成中藥飲片後,根據中藥配方顆粒生産工藝要求,應在工藝規程中建立投料方案。可制定混批調配等處理方法,以解決原料質量波動問題;然後按照規定的工藝,經提取、分離、濃縮後得到中間體,並制定適宜的生産工藝規程。
應制定中間體標准,並須與標准湯劑進行對比。以表征標准湯劑的參數作爲商業規模中間體的各項指標理論值,通過生産放大後,確定生産的實際工藝參數,制定中間體出膏率、含量上下限範圍、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
(四)量質傳遞要求
通過中藥材質量考察、中藥飲片炮制、標准湯劑、制備工藝等項研究,明確關鍵質量屬性。以出膏率、含量及含量轉移率、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浸出物等的值爲表征,詳細說明生産全過程的量質傳遞情況,設定可接受的變異範圍及理由,從原料到中間體到成品生産全過程的量質傳遞應具相關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五)清潔工藝
應嚴格按照《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GMP)要求進行清潔。
六、標准制定的要求
爲了有效控制中藥配方顆粒生産各環節的質量,應分別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中間體(浸膏或幹膏粉)和成品的標准,實現全過程質量控制。標准研究應符合中藥質量標准研究制定相關技術要求的規定。
根據中藥配方顆粒的特點,加強專屬性鑒別和多成分、整體質量控制。應建立與藥效相關的活性成分或指標成分的含量測定項,並采用指紋圖譜或特征圖譜等方法進行整體質量評價,必要時可建立生物活性評價方法。
標准研究中,應進行原料、中間體、成品與“標准湯劑”的比對研究,以明確關鍵質量屬性,並說明生産全過程量質傳遞和各項指標設定的合理性。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標准應參照《國家藥品標准工作手冊》中相關技術要求制定,其中薄層色譜鑒別、含量測定、指紋圖譜或特征圖譜等項目設置應與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具有相關性。對于來源複雜的原料藥材,必要時采用DNA分子鑒別技術進行物種真僞鑒別。中間體標准參照中藥配方顆粒的標准制定。生産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標准,當原標准發布機構對質量標准進行更新後,配方顆粒的生産單位應及時按照更新後的標准開展研究。除上述情形,變更生産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標准的,應按新的中藥配方顆粒品種重新開展研究。
中藥配方顆粒的標准內容主要包括:名稱、來源、生産用飲片質量標准、制法、性狀、鑒別、檢查、浸出物、指紋圖譜或特征圖譜、含量測定、規格、貯藏等。應提供相應的中藥配方顆粒標准與起草說明。標准正文應按《中國藥典》、《安徽省中藥材標准》和《安徽省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等中藥質量標准正文格式編寫;標准起草說明應按國家藥品質量標准和安徽省中藥質量標准起草說明編寫相關要求編寫。
(一)名稱
包括中文名和漢語拼音。命名以“飲片名+配方顆粒”構成,飲片名稱按照法定標准命名,如“麸炒山藥配方顆粒”。對于不同基原品種、或臨床習用需區分特定産地的品種,在XXX配方顆粒名稱中加括號標注其植物的中文名,如“黃芪(蒙古黃芪)配方顆粒”或“黃芪(膜莢黃芪)配方顆粒”;“黨參(潞黨參)配方顆粒”。,對于來源植物名稱與藥材名稱相同的可不標注。
(二)來源
本品爲XXX經炮制並按標准湯劑的主要質量指標加工制成的配方顆粒。例如,“本品爲唇形科植物黃芩ScutellariabaicalensisGeorgi的幹燥根經炮制並按標准湯劑的主要質量指標加工制成的配方顆粒”。來源如爲多基原中藥材,應固定一個基原,不同基原的中藥材不可相互混用。
(三)生産用飲片質量標准
准確表述生産用飲片的質量標准名稱。如“《安徽省中藥飲片炮制規範》(2019年版)連翹心”。
(四)制法
根據“生産工藝要求”項下記載的制備工藝進行簡要描述,包括投料量、制備過程、主要參數、出膏率範圍、輔料及其用量範圍、制成量等。
(五)性狀
包括顔色、形態、氣味等特征。
(六)鑒別
根據中藥配方顆粒各品種及其原料的性質可采用理化鑒別、色譜鑒別等方法,建立的方法應符合重現性、專屬性和耐用性的驗證要求。
理化鑒別應根據所含成份的化學性質選擇適宜的專屬性方法。色譜鑒別,包括薄層色譜法、高效液相色譜法、氣相色譜法,具有直觀、承載信息量大、專屬性強等特點,可作爲中藥配方顆粒鑒別的主要方法。
(七)檢查
中藥配方顆粒應符合現行版《中國藥典》制劑通則顆粒劑項下的有關規定,另應根據原料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産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汙染、劑型要求、貯藏條件等建立檢查項目。檢查項目應能真實反映中藥配方顆粒質量,並保證安全與有效。所有中藥配方顆粒都應進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研究。以栽培中藥材爲原料生産的中藥配方顆粒,農藥殘留檢查可根據可能使用農藥的種類進行研究;以易于黴變的中藥材(如種子類、果實類中藥材等)爲原料生産的中藥配方顆粒,應進行真菌毒素的檢查研究。根據研究結果制訂合理限度,列入標准正文。
(八)浸出物
應根據該品種所含主要成份類別,選擇適宜的溶劑進行測定,根據測定結果制定合理限度。由于中藥配方顆粒均以水爲溶劑進行提取,同時其輔料多爲水溶性輔料,因此,浸出物檢查所用的溶劑一般選擇乙醇或適宜的溶劑,並考察輔料的影響。
(九)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
由于中藥配方顆粒已經不具備飲片性狀鑒別的特征,應建立以對照藥材、對照提取物或多個對照品爲隨行對照的特征圖譜、指紋圖譜。特征圖譜可從供試品與隨行對照藥材、對照提取物或多個對照品色譜峰的對應情況進行結果評價。指紋圖譜可采用中藥指紋圖譜相似度評價系統對供試品圖譜的整體信息(包括其色譜峰的峰數、峰位及峰高或峰面積的比值等)進行分析,得到相似度值進行結果評價。主要成分在特征或指紋圖譜中應盡可能得到指認。
應重點考察主要工藝過程中圖譜的變化。在對中藥材産地、采收期、基原調查基礎上建立作爲初始原料的中藥材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中藥材、中藥飲片、中間體、中藥配方顆粒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應具相關性,並具有明確的量質傳遞規律。
中藥配方顆粒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的測定一般采用色譜法,如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根據中藥配方顆粒品種多批次、檢驗量大的特點,亦可考慮采用超高效液相色譜法。
(十)含量測定
應選擇與功能主治及活性相關的專屬性成份作爲含量測定的指標,並盡可能建立多成份含量測定方法。應選擇樣品中原型成份作爲測定指標,避免選擇水解、降解等産物或無專屬性的指標成份及微量成份作爲指標。對于被測成份含量低于0.01%者,可增加有效組分的含量測定,如總黃酮、總生物堿、總皂苷等。
中藥配方顆粒含量測定應選擇具有專屬性的方法,否則應采用其他方法進行補充,以達到整體的專屬性。選用的分析方法必須按照現行版《中國藥典》“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驗證。應根據實驗數據制定限度範圍,一般規定上下限,以“本品每1g含XXX應爲XXXmg—XXXmg”表示。
由于中藥配方顆粒的品種多、批次多、檢驗數據量大,在選擇測定方法時,可考慮采用超高效液相色譜方法。高效液相色譜方法與超高效液相色譜方法轉換應進行必要的方法學驗證。包括分離度、峰純度和重現性。如果轉換前後待測成份色譜峰順序及個數不一致、檢測結果明顯不一致,或涉及不合格情況,應放棄方法轉換。選擇超高效液相色譜方法時,標准正文項下可規定色譜柱規格,但色譜柱品牌和生産廠家一般不作規定。
(十一)規格
根據制法項下投料量和制成量計算規格,以“每1g配方顆粒相當于飲片XXg”來表示。如規格不是整數,一般保留不多于兩位的小數。
七、穩定性試驗要求
中藥配方顆粒的穩定性試驗應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發布的《中藥、天然藥物穩定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研究。其中,長期穩定性試驗一般考察12個月—24個月,根據考察結果確定中藥配方顆粒的保質期(不列入標准)。申報國家標准時可提供6個月的室溫穩定性試驗數據。
八、標准複核技術要求
爲保證中藥配方顆粒標准中檢測方法的科學性、重現性和可行性,規範標准複核的試驗工作,特制定本技術要求。
中藥配方顆粒標准複核爲驗證性檢驗複核,具體要求如下:
(一)實驗室條件的要求
1.從事中藥配方顆粒標准複核檢驗的實驗室,應通過省級相關部門的資質認定或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省級藥品檢驗機構(含副省級)。
2.具有完善的中藥檢驗儀器設備和必要的設施,符合藥品檢驗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要求。
3.曾經承擔過藥品標准複核等相關工作。
(二)標准複核人員要求
1.承擔標准複核的檢驗機構應指定標准複核負責人專門負責複核工作,應對複核實驗過程進行監督,及時處理和解決實驗中出現的問題,並對實驗結果進行審查和負責。標准複核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應技術水平),具有較豐富的藥品標准研究和起草經驗,能指導標准複核承擔人員進行實驗複核。
2.標准複核承擔人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具備相應技術水平),具有一定的藥品標准起草、複核經驗。
(三)複核資料、樣品、對照物質要求
1.實驗複核負責人和承擔人員應首先審閱起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請複核公文、中藥配方顆粒標准草案、起草說明、複核用樣品檢驗報告書、複核用樣品、複核用對照物質等),確認上述資料完整並基本符合起草技術要求後,安排實驗複核工作。否則,應向起草單位提出補充資料或退回的要求。
2.複核用樣品,應爲商業規模生産的3個批號樣品,樣品量應爲一次檢驗用量的3倍。
3.複核用對照物質,由起草單位提供給複核單位,如爲新增對照物質,應提供新增對照物質相應的技術資料。
(四)複核試驗技術要求
承擔複核任務的實驗室應按照下述要求對起草單位寄送的樣品及資料進行複核檢驗,當複核結果無法重現時,實驗室應另指派一名經驗豐富的檢驗人員進行複試。
1.性狀
考察標准草案中描述的性狀是否與樣品符合。性狀中的顔色描述是否規定了一定的幅度範圍。氣、味規定是否合適。
2.鑒別
考察設立的鑒別項目是否具有專屬性和良好的重現性。薄層色譜鑒別,應考察供試品取樣量、制備方法是否合理,對照品配制溶劑、濃度是否適宜;對照藥材用量、制備方法是否合理;固定相、展開劑、點樣量、顯色條件和檢視方法是否適宜;色譜分離是否良好,斑點是否清晰,供試品和對照物質的色譜特征是否一致,方法是否具有專屬性(必要時,采用陰性對照進行驗證)。
3.特征/指紋圖譜
應考察色譜條件是否合適,色譜峰分離是否良好,相對保留時間是否穩定(或與隨行對照的匹配性是否良好),重現性是否良好,方法是否可行。
4.檢查
有特殊限量規定和通則外檢查項目的按標准草案方法進行試驗,考察可行性和限度的合理性。其余按現行版中國藥典四部通則規定的方法實驗複核,複核結果應在限度範圍內。
5.浸出物測定
考察供試品取樣量、溶劑及使用量等是否適宜;限度值是否合理。複核測定兩份結果的相對平均偏差不得大于2%(測量值減平均值的絕對值除以平均值乘以100%或兩數之差的絕對值除以兩數之和乘以100%)。與起草單位數據的相對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
6.含量測定
應對含量測定方法的專屬性、重現性、可行性進行驗證複核。複核測定平行兩份結果的相對平均偏差不得大于3%(薄層色譜掃描法等誤差相對較大的方法可適當放寬至5%)。與起草單位數據的相對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當含量測定方法與原料藥材國家標准收載的方法不同時,複核過程中應對方法專屬性、准確度、重複性進行驗證。
(1)高效液相色譜法
考察供試品取樣量、提取和純化方法等是否適宜;對照品用量、濃度、溶劑等是否適宜;色譜柱類型、流動相(組成和比例)、洗脫梯度、檢測波長(或其他檢測器參數)是否合理;色譜分離效果是否良好;理論板數和分離度等規定的數值是否可行;被測成份峰是否被幹擾;供試品中的被測成份測定量是否在線性範圍內;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2)氣相色譜法
考察供試品取樣量、提取和純化方法等是否適宜;對照品用量、濃度、溶劑等是否適宜;固定液種類、程序升溫梯度、柱溫、檢測器溫度、進樣口溫度等參數設置是否合理;色譜分離效果是否良好;理論板數和分離度等規定的數值是否可行;被測成份峰是否被幹擾;供試品中的被測成份測定量是否在線性範圍內;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3)紫外-可見分光光度法
采用對照品比較法時,應考察供試品取樣量、提取和純化方法、稀釋倍數是否適宜;測定用溶劑、對照品濃度、測定波長、吸光度值(應在0.3—0.7之間)等是否合理;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采用比色法測定時,考察供試品取樣量、提取和純化方法、稀釋倍數、顯色劑的用量等是否適宜;顯色條件如溫度、時間等是否合理;供試品溶液中被測成份測定量是否在標准曲線測定範圍;重現性是否良好;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4)薄層色譜掃描法
考察供試品取樣量、提取和純化方法、點樣量等是否適宜;對照品用量、濃度、溶劑、點樣量是否適宜;固定相、展開劑、顯色劑和檢視方法是否適宜;掃描方式、測定波長是否合理;色譜分離、掃描效果是否良好;供試品中被測成份量是否在線性範圍內;測定結果是否重現良好;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五)複核資料要求
1.複核單位應提供如下資料:
(1)複核結果(意見)回複公文
(2)三批複核檢驗報告
(3)複核總結報告
複核總結報告應當對複核過程和結果進行總結。內容包括對起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的審核情況、實驗複核工作過程(包括數據、彩色照片、圖譜等)及結果(包括與起草單位數據比對結果等),並根據複核結果,對標准草案中各項內容提出複核意見及複核結論等。特別是根據複核結果對起草標准作出的修改,應在總結報告中詳盡說明。
2.起草單位應根據複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說明。
附件2
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標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報資料要求(試行) (征求意見稿)
爲規範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制定工作,明確我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申報及審核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適用範圍
本程序主要適用于安徽省內從事生産或者銷售的中藥配方顆粒生産企業按照國家藥監局《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研究技術要求》和《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研究技術要求》,完成起草並通過相應藥品檢驗機構複核的質量標准,申請納入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的技術審核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品種遴選
標准起草單位根據臨床使用需求,確定需起草質量標准的品種。遴選的品種需滿足以下要求:
1、國家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未收載;
2、對應的中藥飲片已有國家或省級中藥飲片標准;
3、擬定的生産工藝符合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二)標准制定研究
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的制定,應按照國家藥監局相關技術指導文件和《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研究技術要求》開展全檢驗項目的研究,並按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相應的研究資料。研究後認爲可不納入標准正文的檢驗項目,應在標准起草說明中闡述理由。
(三)申報與受理
質量標准申報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完成標准的起草和複核後,按申報資料的要求向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院提交相應技術資料(一式五份),提出審核申請。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院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的形式審查,資料齊全、規範的,予以受理,發放受理通知書。
(四)審核與發布
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院受理後,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由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質量標准及起草說明在省局網站公示3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藥監局按程序發布並按要求報國家藥典委員會備案。
三、申報資料要求
(一)承諾函
申報單位應承諾申報資料的真實性、不侵權性。申報資料由多家單位共同完成的,落款處應逐一列明完成單位的名稱。
(二)申報資料目錄
申報資料應列明文件名稱清單,並標注對應的頁碼範圍。申報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資料1.基本情況
資料2.原料研究資料
資料3.輔料研究資料
資料4.標准湯劑研究資料
資料5.生産工藝研究資料
資料6.與質量相關的其他研究資料
資料7.質量標准研究資料
資料8.穩定性研究資料
資料9.樣品檢驗報告書
資料10.藥包材研究資料
資料11.複核檢驗報告書和複核意見
資料12.標准物質信息及研究資料
申報資料應按照項目標號提供,對應項目無相關信息或研究資料的,項目編號和名稱也應保留,可在項下注明“無相關研究資料”或“不適用”。
(三)申報資料要求
申報資料1~10按照國家藥典委《關于中藥配方顆粒藥品標准制定的通知》附件1中藥配方顆粒國家標准申報資料目錄及要求撰寫,申報資料11~12按照以下要求撰寫。
11、複核檢驗報告書和複核意見
提供與自檢的3批規模化生産的中藥配方顆粒樣品相同批次的複核檢驗報告書和複核意見。對複核意見提出的相關問題,應在質量標准起草說明中詳細闡述采納或不采納的情況及理由。
12 、標准物質研究資料
列明上述研究中使用標准物質的名稱、生産單位、說明書、批號等信息。
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標准中使用的標准物質,如使用非國家藥品標准物質的,申請標准複核(或審核)時,還應參照國家藥品標准物質研制技術要求,提供新增標准物質研制、標定等資料和實物樣品。
聯系人:
省藥監局 徐靜 電話:0551-62999283;郵箱:1326631745@qq.com ;通訊地址:合肥市馬鞍山路509號省政務大廈C區214室。
省食品藥品檢驗院 蒲婧哲 電話:15155938552;郵箱:pujingzhe@163.com;通訊地址:合肥市包河區烏魯木齊路15號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中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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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質量控制與標准制定技術要求(試行)》、《安徽省中藥配方顆粒標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報資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原文http://mpa.ah.gov.cn/zwgz/zqyj/12033103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