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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管局:國家中醫疫病防治隊與國家中醫緊急醫學救援隊應配備“移動中藥房”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官網截圖


6月15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發布《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在附件的第四章物資裝備中,移動中藥房(“流動應急智能中藥房”)被納入國家中醫疫病防治隊與國家中醫緊急醫學救援隊應配備設備。

 


以下爲《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附件原文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加強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國家中醫應急隊伍的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是指由國家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共同建設管理、統一指揮,參與重大及其他需要響應的突發事件現場衛生應急救治的專業中醫醫療隊伍,是國家衛生應急救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分爲國家中醫疫病防治隊和國家中醫緊急醫學救援隊。

  第三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按照“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的原則,結合地域特點和突發事件的分布特點,有針對性的加強相關專業人員配備和能力建設。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成員(以下簡稱“隊員”)平時承擔所在單位日常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承擔中醫應急醫療救治任務。

  第四條 本指南適用于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隊伍組建

  第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規劃布局,確定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名單。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和動態調整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擬調整隊員名單,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六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組成應當規模適宜,年齡、專業、職稱等結構合理,隊伍成員以依托中醫醫院醫務人員爲主,同時應納入本省(區、市)中醫藥系統相關領域和專業的高水平專家以及本省(區、市)定點醫院有關專家。國家中醫疫病防治隊以中醫疫病(傳染病)、中醫呼吸、中醫急診、重症、院感防控等專業的醫護人員爲主。國家中醫緊急醫學救援隊以中醫骨傷、外科(普外、胸外、腦外等)、皮膚、五官、急診、重症、麻醉等專業醫護人員爲主。

  第七條 每支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設隊長1名、副隊長2名,由管理人員、醫師、護士、醫療輔助人員及後勤保障人員等構成,隊長一般由依托中醫醫院院長或業務院長擔任。國家中醫疫病防治隊每支隊伍人數不少于30人,國家中醫緊急醫學救援隊每支隊伍人數不少于50人,其中依托中醫醫院人數占比不高于60%。

  第八條 隊員遴選條件:

  (一)熱愛中醫藥事業,忠實履職,愛崗敬業,服從指揮,具有較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二)身體健康,隊長及副隊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其他人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

  (三)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醫師應具備中級以上職稱;

  (四)國家中醫藥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幹人才庫成員、接受過中醫應急培訓或參與過突發事件中醫藥應急救治工作人員優先考慮。

  第九條 隊員應當相對固定。因健康、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的,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核准終止任用,並及時進行補充和調整;因健康、進修、執行對口支援任務或其他原因短期內不能履行隊員職責和義務的,應當立即向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及時補充後備隊員。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總體規劃布局,指導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統一指揮和調度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確保中醫藥第一時間參與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衛生應急救治工作;

  (三)組織開展中醫應急救治專項培訓,並根據情況適時組織跨地區聯合演練。

  第十一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職責:

  (一)組建和動態調整本省(區、市)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二)組織指導本省(區、市)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培訓和演練工作;

  (三)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在國家統一指揮和調度下,參與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衛生應急救治工作;

  (四)協調將本省(區、市)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納入本省(區、市)衛生應急體系,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同意後,按照當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省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參與本省(區、市)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

  (五)爲本省(區、市)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積極爭取和安排經費,保障隊伍的可持續發展;

  (六)負責本省(區、市)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工作開展情況的督導評估。

  第十二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職責:

  (一)制定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具體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負責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突發事件中醫醫療救治應急預案,建立完善組織運行、救治流程和技術儲備等工作機制;

  (三)負責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裝備的配備、更新、補充、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以及防護物資和藥品的儲備與更新;

  (四)根據地域特點和突發事件的分布特點,對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治療技術、方藥進行梳理、優化,形成突發事件相關常見病、多發病中醫救治方案;

  (五)組織實施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日常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三條 隊員所在單位職責:

  (一)支持隊員參與國家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礙隊員參加中醫應急醫療工作;

  (二)保障隊員在培訓、演練和執行中醫應急醫療救治任務期間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職責:

  (一)發生突發事件時,按照國家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調遣,參加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

  (二)加強隊員的培訓演練,使其掌握突發事件相關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診療技術方法、現代醫學技術和救治流程等,提高中醫藥應急醫療救治能力;

  (三)對本省(區、市)內各級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指導,發揮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示範引領作用;

  (四)參與研究、制訂國家和省級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

  (五)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有關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的建議;

  (六)承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隊員的權利:

  (一)執行中醫應急醫療救治任務的知情權;

  (二)執行中醫應急醫療救治任務的加班、高風險、特殊地區等國家規定的各項工資福利待遇的權利;

  (三)接受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專業培訓和演練的權利;

  (四)優先獲取中醫應急醫療救治相關工作資料的權利;

  (五)對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六條 隊員的義務:

  (一)做好衛生應急響應准備,隨時聽候調派;

  (二)服從上級的統一領導,服從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三)及時報告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中發現的特殊情況;

  (四)參加中醫應急醫療救治相關培訓和演練,參與對國家中醫藥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幹人才庫其他成員、省級及以下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業務培訓、提供技術咨詢和相關工作指導;

  (五)對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中國中醫科學院建設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信息管理平台,協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做好各支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統籌協調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大型聯合演練和專業培訓,對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等。

第四章 物資裝備

  第十八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參照《中醫應急醫療隊裝備參考目錄(試行)》,配備信息指揮裝備、專業技術處置裝備、個人攜行裝備及後勤保障裝備,逐步實現隊伍裝備車載化、功能集成化、模塊化和標准化。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采購有關裝備,大型裝備納入依托醫院固定資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中醫疫病防治隊應配備移動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負壓救護車、負壓擔架、移動中藥房、移動中醫治療室等設備設施,切實加強突發急性傳染病的檢測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和轉運能力。

  第二十條 國家中醫緊急醫學救援隊應配備手術車、移動中藥房、移動中醫治療室、移動影像設備、後勤保障車等移動醫院設備,移動醫院應至少滿足30人緊急救治,每天可開展大型手術3-5台。確保每支隊伍都能夠快速有效地開展省內及周邊省份的應急救援,並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

  第二十一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儲備的應急藥品種類和數量要合理,適當儲備中醫應急常用的中藥飲片、配方顆粒,合理儲備包括院內制劑、中成藥在內的骨傷科、內科、外科等常用應急藥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應建立藥品儲備流轉制度,按照總量平衡,動態管理、及時補充、避免浪費的原則,加強應急藥品儲備管理,保證儲備的應急藥品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負責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裝備物資的維護和更新工作。建立健全裝備物資登記、保養、運行等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維護人員,對裝備進行定期檢修和保養,並根據裝備物資使用情況及時進行報廢、更新和補充,保證隊伍物資裝備儲備充足、狀況良好、運行正常。

  第二十四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配備的裝備物資應方便攜帶,適合在中醫應急醫療救治中使用。配備的裝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准,具有先進性、實用性、可靠性和成套性。

  第二十五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隊旗、服裝、個人攜行裝備等標識應當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統一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名稱和規範標識管理的通知制作》(國中醫藥辦醫政函〔2015〕67號)有關要求統一規範。

  第二十六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根據突發事件實際情況,爲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配備必需的救治、防護、通訊及後勤保障等方面物資,原則上應提供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儲備物資。

  第二十七條 在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可以根據需要,對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裝備物資進行統一調配。

第五章 培訓演練

  第二十八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依托醫院提出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計劃,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全年累計培訓演練不少于20天。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年度培訓演練情況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于每年年底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培訓內容以中醫緊急醫學救援、疫病防治理論技術方法和相關現代醫學技術內容爲主,體現預防與治療相結合、臨床與科研相結合,每年培訓不少于40課時。

  第三十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本省(區、市)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以發揮中醫特色優勢、提高救治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磨合協同機制、完善應急准備、培訓鍛煉隊伍爲目的,通過桌面推演和實戰演練等形式演練突發事件相關常見病、多發病的救治流程、技術和方法。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每年至少組織1次省內跨地區實戰演練,全年累計演練不少于2次。

  第三十一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組織突發事件中醫應急演練時,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著眼實戰,講求實效,科學制定應急演練方案和評估方案,精心組織,規範流程,確保安全。演練結束後應及時總結,不斷優化流程,切實提高中醫應急醫療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對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培訓演練進行指導和評估,持續提升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領導和調度指揮。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授權同意後,可指揮和調度本省(區、市)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在當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向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出指令,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前往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調用,後補手續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在接到任務指令後應攜帶應急裝備物資第一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開展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在開展現場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時,應接受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並遵守現場管理規定和相關工作規範,定期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展,必要時隨時上報。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在執行中醫應急醫療救治任務時實行隊長負責制。隊員應服從隊長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職責,保持通訊暢通,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隊員應做好個人防護,保護自身健康與安全,發現身體異常,應立即向隊長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完成中醫藥應急醫療救治任務後,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有序撤離。隊長負責按要求提交現場中醫藥應急醫療救治工作總結報告和相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第三十八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省(區、市)中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的隊伍力量不足時,可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援助申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籌調派其他省(區、市)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進行應援。

  第三十九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應發揮臨時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在應急工作一線錘煉黨性,提高行動力。

  第四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在中醫應急醫療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和隊員予以表揚。隊伍依托單位和隊員所在單位在職稱晉級、評先選優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員予以傾斜。

  第四十一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員在中醫應急醫療工作中,不服從調派、不認真履職、拒不參加培訓演練以及違反其他相關制度和紀律的,由隊伍依托醫院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核實後予以除名,並對所在單位予以通報,同時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因嚴重失職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産生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執行國際醫療衛生救援任務時,應當遵照通行的國際慣例,遵守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維護國家尊嚴和形象。


I 版權聲明

文章來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版權歸相關權利人所有,如有轉載不當,隨時聯系刪除。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原文鏈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中國中醫相關報道鏈接:《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發布:全面提升國家中醫應急隊伍應急救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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